中文摘要 |
由於消費者信用之蓬勃發展,衆多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無力清償,已成為社會及經濟問題。為及時賦予不幸陷於窘境之消費者重建其經濟生活之機會,司法院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改善向來功能不彰之現行和解及破產法制,建構合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草案就其程序構造,一方面基於金融機構協商機制之實踐,將之實定法化,而採行協商程序前置主義,另一方面延續現行法制,併設重建型之更生程序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以供消費者選擇利用。草案所設定程序制度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外,並謀求負債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故將免責作為更生手段,而使免責制度合理化,且強化更生手段,引進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裁判擴張自由財產範圍及更生教育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