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主要探討儒家思想有關三綱(君臣、父子、夫婦)論述跟清朝法制的關係。論文第一部份主要分析清朝科舉考試重要科目四書中有關三綱關係的論述;論文第二部份則探討清朝《大清律例》中有關十惡制度的設計與執行;論文第三部份分析清朝《禮部則例》的規範如何透過教育制度、考試制度與旌表制度強化人民對於三綱價值體系的認同;論文第四部份則分析清朝末年法律規範體制的改變歷程與困境,最後則探討儒家思想與傳統中國法制對於臺灣當代法律體制的意義與啟示。本論文企圖區隔儒家思想作為一種思想的本質以及清朝以儒家思想作為法規範基本價值的法制之間的差別。作者希望透過分析兩者的異同,探討當代華人社會是否可能將儒家思想跟當代法律制度進行融合。中國大陸、香港、臺灣、韓國、日本,新加坡、越南等,在傳統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東亞各國,在過去一百年來,因為被殖民或經由自主選擇,拋棄原來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法律制度,被迫繼受或主動學習歐陸、英美等國近兩百年來所發展出的法律體制。如果觀察上述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社會,可以發現,在經過一百年學習外國法律制度之後,社會中某些重要法律制度與法律觀念跟西方歐陸與英美法制依舊有明顯不同的選擇。此種現象顯示華人社會在某些特定議題上依舊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作者認為華人社會在學習歐陸或英美法律制度一百年之後,有必要重新回顧傳統儒家思想的本質,並透過對於儒家思想的重新詮釋,使其精神得以與當代法律體系進行融合。而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有必要對於儒家思想核心的三綱論述進行新詮釋並給予新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