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和工資如何計算,乃係勞雇雙方約定勞動契約時,最重要的勞動條件。而有些行業有其特殊之需求,若以一般對於工作時間和工資的約定模式,較無法配合其特殊需求,因此「責任制」的工作形態便應運而生。但勞工畢竟不是機器,不僅需要休息,而且也需要家庭及社會生活,因此若放任「責任制」的工作形態自由發展,甚至被濫用,勢必影響勞工的健康及所得,甚至因此造成身心不堪負荷而衍生自殺或過勞死等極端悲劇。因此如何尋求其間之平衡,乃成為值得探討之課題。本文除檢討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各項要件外,並從「是否應存在責任制」、「責任制之適用範圍」及「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適用」等各角度檢討其合理性,最後則提出修法之建議,以期能解決勞雇雙方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