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作為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關係的「調節閥」,司法審查的強度應當是寬嚴適度的,以期既能實現對行政權的有效控制,又能為行政權的運作留下必要的空間。在具體案件中,可以根據所涉事項專業色彩之濃淡、對行政相對人權益影響之深淺、行政程序等其他手段對行政權力控制作用之強弱等諸多因素,而採取適宜的司法審查強度。就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而言,該類案件的特點要求法院強化對行政行為適用法律及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審查,並可對事實問題,尤其是帶有較強專業技術性的事項適當調低審查強度。然而司法審查的現實狀況表明,法院在法律適用及行政程序上審查不力,而在事實問題上卻不時流露出強化審查力度的傾向。鑒於此,文章又提出重構司法審查強度的幾點建議,包括應確立司法審查的合理性審查原則、在事實問題上建立多層次的證明標準體系、塑造法院在法律問題上的權威以及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