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究法律上異性戀父權與特權之間的糾葛,並主張在反對強迫異性戀婚姻的前提下,重新想像親密公民權的可能模式。婦運對於婚姻法律制度的改革倡議已獲致諸多成果,但是對抗父權法律體制的自由女性主義法律改革並未竟其功,不僅仍有殘存的差別待遇與男性特權,更在自由女性主義法學的侷限下,創造了形式平等的隱形牢籠。而且,婦運雖然削弱了婚姻作為異性戀父權機制的壓迫,但婚姻作為異性戀霸權的法律機制卻也更加被鞏固,特別是制度上的種種婚姻特權,扶助並強化了強迫婚姻,這不僅使得婚姻繼續作為性別歧視的機制,更將非異性戀者與非已婚者排除於親密公民權的制度保障之外。本文主張必須歷史化地理解異性戀父權與特權的關係,並藉由區辨不同類型的特權、以及特權與壓迫的關係,說明必須同時理解壓迫與特權,應剷除造成壓迫的特權,並擴張屬於公民社會基本構造的特權。制度改革的關鍵不是在「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形式平等模式下擴張婚姻特權,而是「不應偏袒異性戀婚姻」,「異性戀」及「已婚」不應繼續是享有平等公民身分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