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類資優生的鑑定標準,自1973 年至1997 年係依據1987 年發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隨著教育趨勢與社會潮流的進步,對於舞蹈資優學生的鑑定與安置也有多次的變革,1997 年特殊教育法修訂之後,1998 年公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鍵鑑定基準、鑑定原則」,對藝術才能優異學生之鑑定標準有更明確、具體的訂定,除了提供多元才能的發展機會外,並擴充資優教育服務的對象至百分等級前7 的學生;2006 年再次修訂,對於藝術才能資優學生鑑定標準調整至百分等級前3 的學生,對於評量的工具與方式有更嚴謹的訂定,舞蹈資優學生即依據此鑑定標準實施之。但如何有效的鑑定出舞蹈資優生,依然是資優教育界討論的重要議題。本研究旨在探討舞蹈資優生的特質,並介紹臺灣地區國小舞蹈資優生的鑑定與安置,進而透過美國舞蹈資優學生的鑑定情況來做一比較,結果發現對於舞蹈資優學生的鑑定,臺灣與美國在多元多階的鑑定原則上具有相同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