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結果,心評工作的制度化在各縣市發展確實差異很大,心評教師訓用的制度因不同發展階段顯現不同類型和困境,根據洪儷瑜受教育部委託所調查92 年度25 個縣市的學障鑑定工作(2005),也有類似的發現。其將各縣市心評教師訓用分五級,訓用很有制度(相當於上述的第五、六類)有7 個縣市、定期訓練但分級不完整(相當於第四類)有3 個縣市、定期訓練但未分級的縣市(相當於第三類)有9 個縣市、有訓練但尚未建立訓用制度3 個縣市,以及臨時任務編組尚無訓用概念(相當於一、二類)的有3 個縣市。總之,除了開始訓練尚未建立訓用的縣市之外,其他心評教師訓用的類型與本研究結果差異不大,縣市數量有所差異,本研究以第四類「特定心評教師」型的縣市最多,洪氏調查以定期訓練尚未分級(類似第三類)為最多,此差異可能是縣市心評訓用的改變歷程或樣本數不同所致,如是訓用制度的改變,雖僅一年差距,洪氏結果反應全國心評教師制度有退步之嫌,可能是規劃者在本研究描述現況時穿插入未來計畫,而計畫因受阻無法達成,或是某些縣市發展因受阻而退化。之前文獻反應的鑑定人力問題,本研究由執行者的角度顯露出更多制度面的問題,包括法源、制度、訓練、工具使用等,恐非心評教師個人可解決的。事隔數年,國內各縣市鑑定工作制度化可能有改善,但法源、制度與專業資源困境仍依然。若特教的品質需繼續依賴現有心評教師,則心評教師的人力資源問題,亟需政府與學界共同努力給予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