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向來為各保險主管機關所關切之主要監理事項,一套有效的保險清償能力監督預警系統,可事前偵測出財務惡化的保險公司,並監督輔導其改善財務狀況,以達確保保戶的權益及降低社會的經濟成本。衡量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不應單純的以最低資本額作判別,或者以其資產小於負債為失卻清償能力作為指標,必須對保險業之經營現況、營運投資風險與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數及風險等因素詳作評估。本文研究首先搜集與研讀國內外保險業風險基礎資本有關之文獻探討,進而分析探討我國自92年7 月實施之風險基礎資本計算內容與美、日、歐盟等地區採用風險基礎資本之措施與成效,籍以詮釋制定風險基礎資本系統與公式以及評估準則之理論基礎。本文研究心得如下:1.評估產險業資本適足性,風險基礎資本制度較優於單一資本制度。2. 風險基礎資本制度之風險項目,應隨產險業經營環境變動、經營風險改變而制定。3. 風險基礎資本制度之推行,應有相關配套措施,與單一資本制度互相配合運用成鼓應較好。4. 建議釐訂適度之資產認許幅度。5. 建議修正相關保險法令,且立法授權主管單位訂定計算方式及監理行動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