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風景區之管理趨於完善,取決於三大條件:(一)管理計畫(二)管理機構(三)完備之法令系統。台灣地區國家公園無論劃設目標、規劃建設與管理體制,已在近年內邁步推展並獲顯著之成果;然而地小人稠的台灣島,往往土地利用計畫疊床架屋,國家公園內若發生資源保護與利用衝突之事件,常必須引用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解釋之。所發生之併存關係必須靠「競合」方能開創環保新機。本文除了對我國國家公園法提出立法說明外,對於相關管理法規分類後,嘗試提出三項法規舉例競合探討:(一)國家公園法與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二)國家公園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三)國家公園法與森林法,藉以以拋磚引玉,激起更深入之國家公園法規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