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頻發,政府執政能力面臨嚴峻考驗,但相關部門仍然習慣運用"壓制型"模式予以應付。"壓制型"治理模式以行政法"管理論"作為理論基礎,以追求社會的"剛性穩定"為目標,以行政單方"強制措施"為手段,在實踐操作中己呈現諸多合法性危機。根據我國行政法治的發展狀況,並反思地方政府治理群體性事件的經驗和教訓,建立一種新的群體性事件治理模式──"回應型"治理模式勢在必行。"回應型"治理模式以相對人有序參與為手段,以"平衡論"作為理論基礎,將維護社會"韌性穩定"作為終極目標。該模式的優點在於能夠從根源上實施風險防範、危機處理和權益保障。為將"回應型"治理模式合法化,行政法需要在微觀層面進行嚴謹繽密的制度設計,而關鍵是建構相對人有序參與群體性事件處理過程的程式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