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風險社會和全球性生態危機日益凸顯為人與自然之間的不平衡和失序狀態。生態失序的困擾與隱優使公民開始重視與反思個體環境權益、群域環境權益乃至人類集體福祉的維護。在後現代主義思潮非中心化、多元化以及返魅性的訴求影響之下,在“經濟發展--生態發展”的矛盾共同體綜合作用之下,生態秩序始終處於充滿悖離與張力的解構與建構情境之中。因此,應該基於人的行為與行動結構,將人與自然的關係轉化為社會結構化和制度化要素,在生態契約的預設導引之下,以回應型和反思性的法律範式及正當行為規則重塑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