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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1203 (201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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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追認
作者
張峰振
中文摘要
根據行政訴訟法與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行 為存在管轄權瑕疵的,應撤銷或確認違法、無效,這種一概否定的處理方法不利於維護公共利益或相對人合法權益。某些存在管轄權瑕疵的行政行為,可由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通過事後追認方式予以治癒。行政追認以管轄權可以事後移轉、變更為前提。事務、地域及層級管轄權的不同功能決定了行政追認的適用範圍因管轄權瑕疵類型而有區別。行政追認受到內部機制、適用結果及責任歸屬的制約,不會出現濫用現象。
起訖頁
154-160
關鍵詞
行政行為
、
管轄權瑕疵
、
行政追認
、
治愈
刊名
法学评论
期數
201203 (2012:2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刑事疑難案件中結果導向思維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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