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占主導地位的定罪量刑思維模式是司法三段論。在簡單案件中,事實容易被法律規範所歸攝,所以結論經過簡單推理即可求得,法官基本上按照三段論形式推理即可處理案件。在疑難案件中,由於法律規範的抽象性、模糊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化等原因,法官往往需要在多種解釋可能之間做出取捨,同時由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法官也必須在當事人的不同主張之間選擇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決,這僅僅依靠形式邏輯是無法達到目的的,必須訴諸價值判斷和目的衡量,根據結果導向的思維模式,找出案件的合適答案,並進一步論證結論的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