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責任這一新興概念的核心是保護人民免遭種族滅絕、種族清洗、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的塗炭,迄今還只是一個概念,尚不構成一項國際法規則。儘管如此,2011年3月聯合國安理會依據保護責任決定對利比亞實行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干預 措施。由於保護責任的執行有賴於國家的參與,目前尚未建立保護責任執行機制,因而對於國家的行動特別是軍事行動缺乏約束,因而導致多國部隊及北約對利比亞採取的軍事行動具有很大的任意性,脫離了原本保護人民的色彩,轉而推動利比亞的政府更迭,實質上是對利比亞內政的干預。無疑,對利比亞進行的保護責任的實踐對現有的國際法規則提出了挑戰,因而規制並完善保護責任已經成了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