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法律農民工享有養老保險權利,但是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私法化的趨勢,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權利從強制性保險變成了任意性保險,甚至從社會保險變成了商業保險。同時,很多省高級人民法院相繼出台司法政策,規定在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下,法院只受理賠償社會保險損失的爭議,而不再受理補繳社會保險費爭議。這一做法實際上是用私法上的方法來解決具有公法性質的社會保險爭議,其結果必然會造成農民工在養老保險權利受到侵害時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只有儘快建立美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私法化的根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