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集體林權改革是因林業生產經營主體對森林資源的經濟利益需求而推動的。在集體林權從集體權益向個體權益的改革過程中,並未對公益林與商品林明確區分。儘管公益林林權實施了私人所有權形式,但卻存在與商品林同權不同利的缺陷,加之生態補償不能完全到位,以及公權力干預公益林私權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對公益林保護的不足,並造成林業的生態價值、社會價值的缺失。針對我國集體林權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權制度改革所存在的問題,提出生態購買、生態補償、軟法治理與公眾參與等完善公益林林權制度的具體政策與法律措施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