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演進與社會形態變化對環境法律責任機制提出了新的需求與深層考驗。環境法律責任必須突破“禁錮於‘復仇與報應’、局限於‘事後追責’、拘泥於‘損害賠償’”的傳統思維慣性,否則必將面臨效力不彰的境地。從重整的路徑看,環境法律責任機制應以“責任根據、責任功能、責任內容、責任方式”等不同層面展開,形成一個相互聯動的體系。通過推進“從復仇到報應到該當”的責任根據演進、環境權益的“恢復、賠償或補償”的責任內容復合、社會連帶的責任方式填補,將有利於環境法律責任機制在聯動體系中實現優化,夯實與彰顯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社會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