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禮道歉作為一種人與人社會交往中不可缺少的表達歉意手法也是一種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與《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都有規定,而且《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還規定了它的適用範圍,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奴、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欽,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民事責任是民事義務違反的不利法律後果,如果不履行民事責任,則轉化為民責制裁,即責任承擔方式由國家強力機關對承擔人強制執行,賠禮道歉 作為一種要求加害人心悅臣服表達歉意的認錯方式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不無疑問。本文擬就賠禮道歉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是否送當進行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