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過度醫療行為及其責任,只是在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過度檢查(不必要檢查)行為。如果將過度檢查行為擴大解釋包括過度醫療行為,進而適用第六十三條確定過度醫療行為的侵權責任,由於法律對過度檢查行為限制較嚴,且第六十三條規定過度檢查的請求權基礎礎不明顯,因而有較大難度。如果將過度醫療行為確定為其他醫療損害責任,納入《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適用範圍,是一個最好、也最為有把握的辦法。本文以此為立論基礎,研究過度醫療行為的侵權責任認定問題。對於過度檢查,如果其成為過度醫療行為的組成部分時,則并入過度醫療責任責任範,一并追究過度醫療的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