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德主義是客觀歸責理論得以形成的理論基礎;殺人、傷害等罪的實行行為缺乏定型性,以及條件說的無限溯及,是形成客觀歸責理論的基本原因;客觀歸責理論以法益保護為導向,與結果無價值論並不矛盾。客觀歸責理論不是事實的因果關係理論,而是以事實的因果關係為前提的規範評價理論,也是構成要件理論。客觀歸責理論可以克服單純採用條件說所形成的缺陷,能夠從存在論到規範論進行類型化判斷,但也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將所有限縮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都當作結果歸責來處理,而且沒有分別對論構成要件要素。在我國,應當強調構成要件符合性概念以及各個要素的重要性,並應保留實行行為概念,故不能直接照搬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但是,在構成要件部分維持實行行為、行為對象、結果、因果關係的基本構架下,應當充分借鑒客觀歸責理論的具體內容:“實行行為”部分,應當借鑒制造不允許的危險的全部具體內容,以及危險實現與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的部分內容;“結果”部分,應當採取規範判斷的立場;“因為關係”部分,應當借鑒危險實現的基本內容,將現行的因果關係分為事實的因果關係與結果歸屬兩部分,分別進行事實判斷與規範判斷。此外,優先排除犯罪的成立,並不是安排犯罪論體系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