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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興大法學
201211 (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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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契約在夫妻家務代理權的適用——德國及我國親屬法的比較
並列篇名
The Application of Couple’s Agency of Household Matters on Medical Treatment Agreement: A Comparison of Family Law between Deutschland and Taiwan
作者
劉昭辰
中文摘要
醫療行為涉及個人的健康,而具有不可或缺性,但配偶的醫療行為往往也會對家庭經濟產生負擔,因此配偶的醫療費用是否在民法第一○○三條的家務代理權範圍內,因而另一配偶也必須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特別是近來國人因無力繳納健保費用,而遭健保機關鎖卡,醫生在無得請求健保給付情況下,自是向夫妻二人求償,顯示本問題自有其實務重要性。以下本文即以此為討論題材,加以分析。
起訖頁
73-101
關鍵詞
家務代理權
、
醫療行為
、
連帶債務
、
夫妻家務協力義務
、
日常家務
、
家庭扶養義務
、
Agency of Household Matters
、
Medical Treatment Act
、
Joint Obligation
、
Household Matters Obligation by Husband and Wife
、
Household Matters
、
Family Maintenances Obligation
刊名
興大法學
期數
201211 (12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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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觀點論高雄市政府氣候變遷調適費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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