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一二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裡,共針對58個受評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排放程度及氣候政策等三大面向進行評比,台灣總排名則從第47名退後至第50名。台灣二○一二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持續下滑主因,大抵可歸咎於中央政府立法延宕所致。有鑑於此,飽受氣候變遷所苦的高雄市擬具「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預計對排放溫室氣體之企業課徵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Sonderabgaben)的調適費,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專用以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支出。然而此一立法卻受到來自中央政府的反對,認為減碳調適立法乃具有全國一致性事項,不宜由地方立法管制。本文擬先探討租稅與特別公課在法理概念上之區別,進而針對環繞於高雄市氣候變遷調適費適法性上之諸多爭議,從財政法、地方自治觀點提供粗淺的研究心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