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撤銷,首先必須考量其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一部得撤銷之事由;縱使該處分得撤銷,該撤銷之效力原則上雖然溯及既往,但例外時不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於該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時,則會發生返還受領利益之問題;並有可能發生行政機關應給予受益人信賴利益損失補償之問題。但在針對連續給付之金錢或可分物給付時,僅須建立二階段的判斷模式即可。另外就受益人是否有信賴事由、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以及該受領利益是否仍然存在之判斷,應就個案之種種情事綜合考量。最後並檢討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撤銷時,現行法之除斥期間與利益返還之消滅時效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