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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意傳聞作為證據後再爭執——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號判決
作者 月旦釋讀文摘編輯部
中文摘要
學者認為該例外因無明確標準,裁量時將失去公平性與可預測性,建議改為若1.被告在原審有律師辯護;2.或雖沒有辯護律師,但法院對於傳聞證據及不爭執的法律效果已履行告知義務後,被告仍未提出異議,被告不得再爭執其證據能力。若被告在原審沒有律師辯護,且法院並未告知被告傳聞證據及不爭執法律效果,則被告於第二審程序得再爭執該傳聞之證據能力。
起訖頁 40-43
關鍵詞 傳聞法則同意證據
刊名 月旦釋讀文摘  
期數 201202 (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認許與法人權利能力之關係——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七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法類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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