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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二一號—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屬經常性職位,與一般國民大會代表有異,自得由國庫支給固定報酬,但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國民大會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屬經常性之職位,與一般國民大會代表有異,自得由國庫支給固定報酬。至報酬之項目及額度,在合理限度內係屬立法機關之權限。是立法院通過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議長、副議長之歲費、公費及特別費部分,與憲法尚無牴觸。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既為憲法上之國家機關,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且屬經常性之職位,復受有國庫依其身分、職務定期支給相當之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併此敘明。"
起訖頁 101-101
關鍵詞 釋字第四二一號國民大會經常性職位兼任公職執行業務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4 (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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