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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後酌定、改定子女監護人之準據法(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八號判決之評釋
作者 陳榮傳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八號判決認為判決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酌定與改定,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為之。至於監護人指定後,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法律關係,應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決定之。本文首先探討法院就訟爭事實得否依職權定性及定性之標準為何,而後從我國實體法及國際私法之立法精神為立足點,本文評釋該判決將離婚後酌定、改定子女監護人之法律關係定性為「離婚效力」之見解是否妥當,及對本件離婚後子女監護人之酌定與改定未明確區分提出疑義。"
起訖頁 93-100
關鍵詞 離婚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4 (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論相當因果關係之「相當」(下)
該期刊-下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二一號—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屬經常性職位,與一般國民大會代表有異,自得由國庫支給固定報酬,但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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