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原則上,英美侵權行為法中之損害與損害賠償,其判斷標準與大陸法系類似。唯就損害之填補,普通法與大陸法不同,前者係以損害賠償金為原則,而後者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除此之外,為了要使侵權行為人之所警惕,因此普通法中,除了補償性損害賠償之外,另設有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即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而由於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實際上係含有「刑罰」之性質在內,所以其數額雖由陪審團決定,但法官認為其數額過高有失均衡之時,可以發回重審,或為數額之減低。由過去之判決中可以發現,在目前與菸害訴訟有關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中,美國法院通常認定之標準,以佛羅里達州為最高,可達補償性損害賠償額之七十倍。而在加州,雖然陪審團所決定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可以達到補償性損害賠償額之五百倍,但法官最後都會將金額酌減為十倍到二十倍之間。而近年來聯邦最高法院關於懲罰性損害均以憲法第四與第八修正案,認為過高的懲罰性賠償是違憲的。目前其認可的範圍約在實際損害的四倍到七倍之間,並要求必須限制在被告本身具有惡性行為之前提下。此外,關於懲罰性賠償之判決,法院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對陪審團作出足夠且適當之指引,方能通過憲法審查之大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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