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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
201303 (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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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修繕及費用之分擔
作者
程嘯
中文摘要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同於單獨的所有權,其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構成的複合性權利。針對共有部分進行管理,既是業主的權利,也是業主的義務。因此,在共有部分需要修繕時,費用也應由業主承擔。在中國大陸,就住宅物業、住宅社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而言,修繕共有部分的費用從業主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除此之外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修繕共有部分之費用如何分擔,先由業主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起訖頁
123-136
關鍵詞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
業主
、
共有部分
、
修繕費用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1303 (3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7271762201303003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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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修繕費之分擔——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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