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內涵,包括豁免權的之意義、規範、目的、適用範圍、時間限制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性質等。並進一步討論下列重點:首先,總統之豁免權是否僅限刑罰的犯罪行為?民事有無豁免權之適用。次者,總統得否拋棄其刑事豁免權?若總統拋棄有無發生效力?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規定,不問何人有為證人之義務,總統有無作證的義務?此一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52條?又者,總統有無「國家機密特權」?在刑事豁免權範圍之外,總統是否仍享有國家機密特權?檢察官或法官明知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但仍對之進行各項違背刑事豁免權之刑事訴追措施者,有無違反我國刑法第125條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大法官會議釋字627號解釋要求立法機關應針對總統就搜索扣押之限制、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等增訂特別程序,立法院當斟酌有無增訂必要,還是讓其仍維持暫時性制度。若欲立法,本號解釋所建立暫時性制度是否全盤繼受或僅部分繼受,還是另起爐灶重新設計。另外,本號解釋也留下不少判斷空間,例如何謂「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其他客觀上足認必然造成總統尊崇之損傷與職權行使之妨礙」、總統有無「自願配合其程序之進行」等等,均考驗執法者的判斷能力。至於違反者,在個案上發生之程序效果,得否可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來解決,還是另作其他考量,皆為實務界及學界所要面對的重大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