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鞫讞分司"的司法體制經由徐道鄰、戴建國、陳景良等學者的發揮,已為學界普遍接受。徐道鄰先生所理解的“分司"基本上是組織意義上的,而戴建國教授則進一步提出“功能"分司說,這兩種觀點並不矛盾,而是分別概括出宋代“鞫讞分司"的兩種存在的形態。另一方面,這兩種說法都把“分司"定位在官員層次,而忽視了宋代司法過程中胥吏這一群體所處的獨特地位及其所發揮的重要功能,因而在一些材料的解釋上出現困難。實際上,宋代的“鞫讞分司"主要體現在胥吏層次,官員之間的分職並不嚴格。另外,從歷史上看,宋代的“鞫讞分司"在其產生、結構和功能諸方面都與魏晉時出現的“鞫讞分司"存在很大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