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近日審理的英超切爾西俱樂部要求承認與執行國際體育仲裁院(CAS)裁決的案例進一步引發了相關法律問題的探討。首先,要區別仲裁裁決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的撤銷以及到外國法院的申請承認與執行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其次,法院拒絕承認與執行國際體育仲裁裁決的主要依據是《紐約公約》第5條規定,包括仲裁協議、仲裁庭組成、正當程序、可仲裁性以及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問題;最後,美國和歐盟對待體育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標準不一,但是審查的目的都是為了創建一個全球統一適用的承認和執行體育仲裁裁決的標準。而且,該標準的建立也有助於跨國體育法的發展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