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作為一種肯定性理論基礎的功能,要遠遠小於其作為一種否定性理念判淮的價值和適用程度。社會契約理論的價值不在於演繹和証成,而在於批判和反省,其實踐意義應通過“反社會契約”的解釋來獲得。社會契約理論強調初始締結中的主體自由和平等、締約內容的抽象和固定、在後續調整中對國家權力過分傾斜、對人民權利採取外生性和整體性視角等觀點,在弱勢群體問題的映照下呈現出難以自洽的邏輯缺口,因此需要從“反社會契約”的視角予以完善。易言之,社會契約應為檢驗國家合法性的至高理念,而弱勢群體保護則是判定社會契約是否達到目的,從而國家是否合法的級極性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