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通勤災害職災補償之特殊法律規範方式,易使法院於某些個案援用日本法例過於傳統的解釋論,否定通勤災害勞工於勞基法第59條之適用,而形成勞雇雙方於通勤災害職災補償上,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本文自比較勞雇關係與勞動法的觀點,釐清我國與日本勞基法有關通勤災害職災補償規定之不同立法背景與屬性;包括英美日等國在內的世界主要國家職災補償之制度發展納入通勤災害保護的趨勢;論證法院某些判決以上世紀初葉的陳舊過時的勞動法理排除通勤災害於勞基法第59條之適用,並無助於 定爭止紛;而對問題的緩和與制度的健全,仍有賴採取某些必要之立法或行政調整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