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在2010年4月,針對阿根廷與烏拉圭間關於紙漿廠設置及運作的環境影響評估爭議作成判決,認為國家對可能導致其他國家環境及人民健康上不良影響的開發,有義務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此一義務具有國際法上的地位,任何國家均應遵行。本文詳細分析此一判決的論理,同時整理多數意見、不同及協同意見之間的相互交鋒,歸納出四個主要的議題:程序義務與實質義務的區分、法院外專家的借重、損害預防或風險預警、以及國際環境法及相關原理原則的適用。本文認為國際法院此一判決突顯出兩個國際環境法發展上的重要趨勢:其一是司法造法與立法造法間的競逐,另則是內國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匯流。本文發現,不論是司法造法模式的興起,抑或是對內國實踐型塑國際規範功能的重視,對臺灣居於劣勢的國際地位而言,均是一個相對有利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