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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號—高等法院以多方之煙毒鑑定報告結果為犯罪之認定,與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三三九九號判例意旨並不違背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本院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乃指該證據在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者而言,若非上述情形之證據,未予調查者,本不屬於上開第十款之範圍,縱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如應受同法第三百八十條之限制者,既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自不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三八號解釋,闡釋甚明。"
起訖頁 127-128
關鍵詞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號鑑定報告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三九九號判例煙毒案件刑事訴訟法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2 (2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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