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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號—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情事變更增減給付原則,得以獨立之訴請求之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應依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此項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乃私法上之原則,當事人於訴訟外或訴訟上為主張,均無不可。其於訴訟上主張者,不論以訴為請求,抑以抗辯權行使,皆為法之所許。"
起訖頁 125-126
關鍵詞 台上字第四八二號民事訴訟法情事變更獨立之訴所有權移轉登記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2 (2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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