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曾作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符合憲法的決定,但未釋明合憲性理由,而學界則於學理上形成了特別 行政區憲法論、基本法律論和憲法特別法論三種合憲性推定理論。三種理論均存在表現不一的誤解和困境,並完全忽視了1982年後我國憲法根本規範的變遷。現行憲法以共和制為根本規範,建立了一般行政區、民族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的地方制度,其中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共和制,其他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共和制。全飸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將《憲法》第31條具體化,符合現行憲法的規定。與其他地方制度相比,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規定十分欠缺,全國人大應當修改憲法,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地位和內容,從根本上化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抵觸憲法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