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調查表明,囿於申請迴避法定事由的局限、當事人舉證能力的不足和對於裁判者相關信息的缺乏等諸多因素,實踐中當事人成功申請迴避的案件極為少見。因此,儘管可考慮通過擴充並具體化迴避事由的範圍、公開審判人員有關迴避方面的信息,並借以舉證責任倒置、證明標準降低等多種途徑來緩解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難度,但都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那樣的局限。限定型無因迴避,即通過對申請時間、次數和無因本身進行限定,不僅能最大限制的防止申請的濫用,保障裁判者的中立性,強化裁判結果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更為重要的是可有效 推動法官與徑師的良性關係,並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申請迴避難這一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