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有兩種承擔模式醫師責任與醫院責任。習慣上認為,醫師責任最符合醫療專業性的要求,而醫院責任的適用會帶來對醫師決策行為的外部管制,有損醫邪的職業獨立。對醫療行為的法社會學分析卻表明,外部管制會削弱醫療專業性只是一個理論誤解,醫院責任與醫師獨立不具有天然排斥性。醫院責任的種種制度優勢,只能在理想化的環境下呈現,這種狀態通常很難達到,故而醫師責任與醫院責任均有適用的餘 地。由於我國現階段的醫療專業性在可及性和合王性方面都存在不足,不宜採取絕對的醫院責任,而應擴大醫師個體執業的自由,採取醫師責任與醫院責任並行的立法模式,賦予醫院事後追償權,進而在增加醫療服務供應總量的同時確保醫師行為的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