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是思想史上第一個為良心自由作出法學論證,並將之作為憲政基礎的思想家。雖然康德一般被視為社會契約論者,但其理論基礎並非社會契約或者作為社會契約基礎的人民意志。 康德的社會契約論以人的良心自由為基礎,社會契約為手段,力圖構造人的道德自我在國家的實現。對良心自由的追求不僅是康德道德哲學和法哲學的基本價值,康德還將之在權利體系中展開,使之具有充分的實證性,對現代憲法尤其德國基本法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在康德的權利秩序中雖然人的尊嚴是最高的價值準則,但這種價值準則是形式命令,要以良心自由為價值基礎和界限。康德的良心自由理論經過德沃金的洛克式改造,也影響到美國的憲法實踐,成為現代憲政的價值公約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