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罪的危險這一術語在《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前僅僅是一個學術用語而已,現今卻成為了法律用語。刑事司法過程中諸如逮博、取保候審、緩刑、限制減刑、減刑、假釋等無數決定或裁判無不決定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終生命運。再犯罪的危險就是這些決定或裁判的重要依據之一,故謹慎審查與准確判斷再犯的危險關乎個體人生道路的轉折。這涉及刑事司法體系究竟採用何種標準來審查判斷行為人再犯罪的危險問題。因我國刑事法徑對何謂再犯罪的危險無明確規定,故其審查判斷標準確立的前提搳先釐清其結義。在此基礎上,基於一種存在論視角確定再犯罪危險審查判斷的實體標準,基於一種實證主義路徑確定其預測標準,基於一種唯物主義經驗論立場確定其證明標準。再犯罪危險審查判斷三個標準既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化,也是科學管理再犯風險的有效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