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04年12月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針對移轉訂價之規範進行具體規制,藉以防止企業藉移轉訂價規避我國所得稅負以及順應國際間移轉訂價之查核風潮。然移轉訂價制度的實施過程中無可避免會產生徵、納雙方間對於交易事實是否為常規交易的認定,往往產生差異,因而致生紛爭。對此,OECD在其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中增列預先訂價協議制度,供各會員國於內國法中進行規範時的參考依據,我國雖然非屬上開組織的成員國,但前開查核準則增列第五章「預先訂價協議」之規範,以符合世界潮流。儘管該制度已在台灣實施已屆7年,相關資訊對此議題的探討似乎尚並未熱絡,惟該制度仍有探討必要,故本文探討限縮於法制實施初期相關規範設計之狀態作為探討對象,針對預先訂價協議之概念與類型、基本建置原則提出說明,對於我國剛實施預先協議法規範設計所可能碰觸到的議題進行說明,並提出改進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