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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司法改革雜誌
20030415 (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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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檢察官定位應有的調整與認識:在司法性格與行政性格間擺盪
作者
蔡志揚
中文摘要
我國過去刑事訴訟構造及檢察官在訴訟上的定位,刑事訴訟構造採「職權調查主義」(也就是法官決定審判的對象、順序及範圍並主導調查證據的程序)、「專業法官審判制」(由專業的法官審判,並非由人民陪審認定有罪無罪或參審監督裁判),法官與檢察官均擔負「真實發現者」及「人權保護者」雙重職務,沒有像英美法上「當事人進行主義」嚴格區別追訴者與審判者。他們的檢察官是積極的追訴者,定位比較偏向於「國家的訴訟代理人」,一般的案件多由司法警察官終結偵查移送地檢署起訴,檢察官職務的重心並非在偵查程序。
起訖頁
34-36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030415 (44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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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關鍵角色:淺論檢察官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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