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所謂「改良式當事人主義」確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正式上路,對檢察系統產生重大的衝擊。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檢察官處於中介關鍵地位──居於實際負責第一線偵查責任之司法警察機關與做最後裁判之法官之間。一方面要審查司法警察機關所移送刑事案件是否完備,有無起訴之必要性,另一方面,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透過上訴制度對於法院裁判的客觀性與正確性加以審查。在司法改革中,檢察官不能缺席,否則刑事訴訟制度就無法良好運作。當舉國把司法改革關注於法院時,不要忽略檢察部門所面臨之問題,否則司法改革不僅事倍功半,更有失敗的危險。在這一波的司法改革洪流中,檢察官面臨了那些問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