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死裏逃生」的例子雖非罕見,但日前死刑犯張志文改判無期徒刑的例子卻值得令人深省。涉及綁架撕票案的張志文,由於係在無律師強制辯護的情形下,被判死刑定讞,而於去年四月經法務部長令准執行死刑後,檢察總長主動提出非常上訴,這不僅是以非常上訴方式「槍下留人」的首宗案例。最高法院亦因此檢討不合時宜判例,廢止了兩則有關訴訟程序違法的判例見解。否則依據這兩則遭變更之前,已為司法界遵循數十年的判例,無律師強制辯護或未依法傳喚即判處被告有罪,此種程序違背法令的情形,雖然可以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固然要做成裁判糾正其程序上的錯誤,但是不能發回更審,至此非常上訴實不知其功能何在。最高法院此次從善如流,不但廢止上述見解顯然已不合時宜的判例,亦因此將此案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適逢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張志文所犯已非唯一死刑之罪,且法官認為其犯罪情節罪不至死,故更審時改判無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