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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雜誌
20010415 (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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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賦予法官法律違憲審查權之意義
作者
吳志光
中文摘要
司法院定位規動小組日前開會決議,未來我國之抽象法規違憲,仍保留現制,由司法院大法官行使,但司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官於具體個案可拒絕適用其認為違憲之法規,亦即賦予法官法律違憲審查權。依據前述結論,未來法官在辦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時,有個案違憲審查權,惟其效力僅能及於個案,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能宣告法律違憲,使之失效。
起訖頁
49-49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010415 (32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原則-從第五二O號解釋建構
該期刊-下一篇
慎防法院侵害人權--簡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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