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司法控制死刑適用是我國死刑制度改革的有效可行途徑。在死罪個案中罪行達到何等嚴重程度方可判處死刑,完整理解刑法第四十八條至關重要。“罪行極其嚴重"量定客觀危害,是死刑適用的一般化標準,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因人而異;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測查主觀惡性,是判定死刑立即執行或者緩期執行的個別化依據,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需因人而異。立足國情貫徹少殺慎殺政策精神,對“罪行極其嚴重"標準應予“嚴加"把控,對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適當“放寬"掌握,通過公正司法達致“罪行極其嚴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極少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