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政治權力的配置是憲政體制的核心,那麼作為任何政治共同體存活須臾離不開的血液,財政權力就是最不可或缺的政治權力,財政權力配置堪稱所有政治體制大廈的根基。財政權力配置有自身對權力的政治分工和權力制約規則,財、人、事的合力決定著其他政治權力的運行機制及其實效。收入、支出、轉移支付、預算、決算和審計六項制度及甘運行機制組成的財政權力配置,以憲法、稅法、預算法、轉移支付法等憲法性法律為主要表現形式,是最可能“看得見的憲政",也是最關健的憲憲法實踐。由是觀之,1994年的中國分稅制改革,前所未有地重配置了共和國的財政權力,可以說是中國憲法實踐的一次影響深遠的重大轉型。而圍繞分稅制改革及其實效、歷時三十餘年、今天仍在持續的社會大辯論,也表明有必要從靜態憲法觀轉向動態憲法觀,把憲政視為不斷自我修補、永遠臻於完善的動態過程,這將有助於發現鮮活的中國憲法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