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高度集權的體制在實踐中常受爭議,與公共財政理論和法治理念也構成某些根本衝突。但一般認為,這是中國當代政治體制一個固有的傳統。本文對這種普遍認識提出質疑。首先,稅收立法權集中僅開始於1977年,之前該體制並沒有形成。其次,該體制在1977年至1993年間逐漸強化,而這恰恰是財政分權的黃金時代,稅收立法權的分佈和當時流行的財政分權之間形成強烈反差。本文說明,這一反差不能以法律在這一時代缺乏重要性作為解釋:為了有協調一致的稅收規則供各方遵守、給予這些規則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並確保公眾知悉這些規則,“依法治稅”必然地成為了稅制建設中的一個核心觀念。中國稅收立法高度集權具有歷史偶然性,有必要做出進一步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