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盜竊後處置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盜竊行為結束後對行為對象的進一步處置。德日的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理論的闡釋進路因理論本身的模糊性、對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論的依賴性而不適於我國。基於對我國盜竊罪的體系解釋,盜竊罪的客體應該界定為非經法律程式不得剝奪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後處置行為的保護客體。根據我國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標準和罪數理論,不構成犯罪的處置行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為、非法毀損普通物品的行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為、非法使用、出賣、毀損、變造特殊物品的行為等五種類型化的盜竊罪事後處置行為,在不同具體案件中有不同的處理結論。這一結論與德目的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理論具有明顯的差異,但是與我國的司法實踐相契合。" |